在數據已成為生產要素的背景下,尤其要注重構筑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的藩籬,從源頭上減少詐騙實施的機會
□ 劉為軍
近年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高發多發,并呈現新動向、新特點。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發布了一批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傳遞出我國司法機關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堅持依法嚴懲、堅持全鏈條打擊、堅持案件辦理與警示教育宣傳并重的決心和信心。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是當前我國發案量最大的犯罪類型,它不只是詐騙罪的一種形態,還是以騙取財物為目標的諸多犯罪的組合。從最高法發布的這批典型案例看,電信網絡詐騙的實施離不開眾多信息、技術乃至人員的幫助和支持。話術設計越精妙,參與人員層級和分工越復雜,資金轉移渠道和信息傳遞工具越隱蔽,詐騙行經環節越多,犯罪鏈條越長,就意味著服務于詐騙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妨害國(邊)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越多,為實施這些行為并間接服務于詐騙行為的黑灰產業就越猖獗。例如,在潘某杰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中,被告人組織、招募人員偷渡出境,目的就在于為境外詐騙集團“輸血供糧”。境外詐騙犯罪集團以虛假招聘信息誘惑境內人員非法偷渡至境外“淘金”。行為人到達境外犯罪窩點后,自愿或被迫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不僅觸犯法律,而且自身生命財產安全也遭到嚴重威脅。
針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為,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從重打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和境內協同犯罪人員。同時,加大追贓挽損力度,依法徹查、全力追繳贓款,通過多種方式督促犯罪分子主動退贓退賠,最大限度為受騙群眾挽回經濟損失,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決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立場,釋放了依法從嚴懲處犯罪的強烈信號。
電信網絡詐騙本身具有跨區域屬性,作案人所在地、作案行為發起地、結果發生地等往往分屬不同地區甚至不同國家,作案人往往借助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制度及執法差異逃避打擊。面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關聯犯罪帶來的嚴峻挑戰,筆者認為,執法司法機關需要進一步完善以協同治理為核心的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制,創新工作模式,用好組合拳,不斷推動電信網絡詐騙治理工作邁向深入。
一是保持全鏈條治理的高壓態勢。對內,要充分利用新技術新應用強化對涉詐信息和涉詐資金流轉通道的監測,繼續加強對涉新型網絡犯罪的支撐產業的打擊。在數據已成為生產要素的背景下,尤其要注重構筑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的藩籬,從源頭上減少詐騙實施的機會。對外,要緊密跟蹤境外窩點轉移和蔓延動向,深化對相關國家和地區法律制度研究,將反電詐工作嵌入我國海外利益保護工作大局,及時跟進跨境警務和司法合作。
二是堅持依法反詐不動搖。我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構筑了較為完善的反電信網絡詐騙制度和措施體系,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既要防止不作為,也要避免亂作為。由于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境外執法環節通常由境外執法機關協助完成,后者的取證程序、證據規格等與境內均存在一定差異,犯罪嫌疑人及證據移交后,不可避免會給后續境內追訴帶來問題。對此,既要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規范指引作用,也要通過適時發布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執法規范、證據指引等方式,不斷統一各地執法司法機關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諸多細節上的認識。
三是不斷健全以防為主的精準反詐格局。打擊電信網絡詐騙重在防范。由于詐騙類型多樣,潛在受害群體復雜,易受騙因素各有不同,防范工作要發揮實效,也必須走精細化道路。對此,有必要加大反詐領域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應用投入,強化詐騙預測、預警和識別能力,精準阻斷犯罪進程,精準送達預警信息,對易受騙群體開展精準宣傳,優化涉詐信息處置流程,實現線上線下反詐工作的無縫連接。
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難題。只有在強力推動跨境警務司法合作的同時,練好內功,打好組合拳,持續開展精準防詐工作,不斷依法強化全鏈條治理力度,才能延續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治理的向好局面,并形成可供他國參照的中國治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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