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力男
隨著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開始在全球風靡,刑事司法對比特幣等涉案虛擬財產的強制處分也成為焦點。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已成金融、網絡等犯罪新工具、新對象或犯罪所得。其隱蔽性強而難追查,給固定證據、查獲涉案財物制造了困難,對傳統司法構成法律和技術雙重挑戰;同樣由于該特性,實踐中涉比特幣查控失范現象不時發生。實踐中該類強制處分的法治化、科技化程度難以匹配數字社會發展進程,學界對此也罕有研究。筆者結合我國司法實際,著重從強制處分的同步外部監督視角進行研究,試圖探索新型監督下的強制處分制度。
數字時代作為涉案財物的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是虛擬財產的典型代表,承認這類虛擬財產屬于涉案財物應是大勢所趨。隨著數字技術發展,虛擬財產對物的概念產生了延展作用,也擴大了涉案財物的表現形式。比特幣只是一個縮影,涉案財物未來可能呈現的形態還會更加多元。
刑事涉案虛擬財產強制處分的實踐困境
(一)強制處分本體手段界定不清、實踐運用欠規范
混淆適用相關措施可能淡化強制偵查和任意偵查的處分界限,如對比特幣私鑰“調取”獲得則明顯超越了任意偵查的范疇。司法實踐甚至出現“調(提)取之名、搜查之實”的現象。實踐中處分措施運用欠規范部分源于執法不嚴,部分是由于現行法律規定模糊,為偵查機關提供了選擇適用的機會。另外,相關學術理解也有分歧。
(二)強制處分探索中四種不同模式的局限
1.一體查扣模式。該模式是查扣實物的傳統方式,主要對數據類虛擬財產的實物載體采用。對比特幣相關數據(如私鑰)及載體的查扣更接近對數據復制后控制載體。其成因主要是偵查人員與技術人員分離操作的慣例,還可能出于實踐中“深挖余罪”的考慮。該模式弊端明顯。首先,不加區分地一體查扣可能違反比例原則,對財產侵權程度不當增大;其次,“一體”之證據關聯性較弱,同時偵查成本較高;最后,該模式無法控制或保全比特幣。
2.單獨提取模式。該模式可分為線上與線下兩個分支,有利于便捷、高效偵查,使數據獲取自由。但該模式可能突破任意偵查與強制偵查的界限而程序違法;虛擬空間中外部監督規制出現盲區,易侵犯財產及數據相關新型權利;未真正發揮查控證據、保全財產、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等功效。
3.強制劃扣模式。實踐中往往先轉入辦案人員個人控制的錢包,由個人代表機關管控。這種模式能解決虛擬貨幣易轉移、難保全和控制等問題。該模式弊端在于:首先,轉移至偵查機關或個人比特幣賬戶占有屬于強制劃扣,于法無據、程序正當性不足;其次,本應“暫時性控制”,卻因虛擬貨幣“占有即所有”的特性而易誘發查控侵權、涉財司法腐??;最后,后續保值管理措施乏力、效果不佳。
4.變現凍結模式。實踐中還有將虛擬貨幣轉化為法定貨幣后采取傳統凍結的模式。對于私人自行存管型,因不能由第三方介入而無法凍結;對于托管于第三方平臺持有型,也因本質上存儲于交易場所而非典型的中心化賬戶,沒有權威機構或技術手段能對其直接凍結。該模式弊端同樣明顯,首先,尚無明確的法律根據,其合法性存在疑問;其次,這一強制處分技術手段仍與傳統實物對應,科技含量不足以適應查控新型虛擬財產的需求;最后,因我國禁止比特幣相關金融業務、比特幣本身市場行情又波動極大,由辦案機關或委托公司變現一方面無國家政策或法規支持,甚至涉嫌公權違法,另一方面很難把握保、升、貶值等時機,故只是權宜之計。
(三)強制處分后的延續性狀態和效力無法確保
除了“變現凍結”延續傳統凍結法定貨幣賬戶方式保管之外,以下三種新型保管模式均有待進一步分析?!罢加兴借€保管”模式無法確保固定比特幣在賬,無法發揮查控證據、保全財產、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等實際功效?!稗D移占有保管”模式除程序正當性不足、容易引起涉財執法腐敗外,還不利于開展專業化防貶值先行處置,可能因保值管理措施不力導致貶值等后果。實踐中逐漸興起的“托管第三方保管”模式目前制度空白、安全性欠缺。
刑事涉案虛擬財產強制處分的理論供給
(一)傳統法律治理理論針對性不強
第一,強制處分傳統法律治理理論在虛擬財產領域的適配性較弱,無法“對癥”適用,突出表現為該理論的靜態性和滯后性。第二,強制處分傳統法律治理理論在我國“水土不服”,一直未付諸實施,難以對西方理論及做法簡單套用。第三,應從本質上理解強制處分法律治理理論。司法審查的精髓在于事實上實現對偵查的制約,實質上要求審查者中立、依司法規律和程序進行;形式上可表現為強制性處分決定與執行的最大化分離,決定有證據支持且不能“自當法官”“內部自決”,避免以行政化書面審批完成等。
(二)新型技術性過程監督理論的提倡
對虛擬財產強制處分的程序監控應以正當程序吸收適宜技術,并融入改造后的過程性監督,從而形成新型技術性過程監督。這是對傳統理論和固有制度中檢察監督的升級,將更有針對性地解決該領域的特殊問題。
走向新型技術性過程監督下的綜合模式
(一)訴訟制度改革奠定綜合模式之基
首先,基礎制度:程序性處分虛擬財產的不同強度措施體系。任意偵查與強制偵查的界限劃分應堅持對權利的實質影響性標準。如此界定將保證物理場域轉向虛擬場域的措施同樣遵從訴訟法理,并保持符合理論體系的不同強度措施性質及其銜接適用關系。
其次,前置制度:實施強制處分前的檢察審查機制。應注重程序公正與辦案效率的統一,為偵查機關預留緊急情況下內部決定、事后補報檢察審查機制。同時探索通過偵檢辦案一體化智能平臺申請授權。另外,該機制應定位于形式合法性審查。
再次,保障制度:中立監督型檢察官派駐機制。建議預先檢察審查實施主體擴大到專職偵查監督的(偵查)執法辦案中心派駐檢察人員。如此既可對涉案物品從源頭執法到流轉過程等進行及時監督,又可于必要時以適當的聽證方式審查。
復次,支撐制度:偵檢互通辦案信息平臺機制。一方面,派駐(偵查)執法辦案中心的監督可將線下與線上資源并用;另一方面,對尚未移送中心的案件及信息應通過偵檢各自“辦案系統與政法機關一體化辦案平臺雙向銜接”后獲得。
最后,兜底制度:事后審查、制裁與救濟機制。其由審前的檢察主導監督與審判的法官審查相結合。
(二)綜合模式的具體構建
1.正當程序下引入適配技術。第一類為比特幣網絡相關技術。其直接匹配私人自行存管型,以區塊鏈和相應監控技術為依托。第二類為傳統網絡技術。在虛擬貨幣領域,該技術主要與第三方平臺持有及管理相關。第三類為脫網且實物化技術。其實質是將交易與保管功能分離,并以后者的脫網形態隔絕風險。
技術引入訴訟需滿足程序正當要求。三類技術除了提升偵查效能,還應被用來“限權”,以實現對強制處分權的治理。
2.新技術與過程監督的融合:探索覆蓋強制處分與保管的綜合模式。
首先,新型“一體轉移”開啟實體化查扣制度,以達到強制處分的保全以及監督控權效果。建議將虛擬財產相關數據及載體“脫網且實物化”,并以看得見的方式處置、保管,但不改變其本質??梢胗布X包技術以助力檢察機關預先審查,并對偵查進行同步監督,同時可保證偵查緊急處分的可控性。
其次,以“共管密鑰”與受監督的中立機構封存保管制度保證其狀態延續。其一,建立助記詞拆分并共同授權啟用機制。將密鑰拆分共管,即扣押后再次轉出則需多機關共管,可吸收辦案、監督、保管等機構參與。其二,建立硬件錢包的物聯網追蹤及預警機制。
最后,以“限制先行處置”制度實現相對保值。強制處分后保管的虛擬財產原則上不宜由辦案機關先行處置。除非權利人提出主張并有特定理由且經外部司法授權或緊急情況下內部審查決定,否則僅在裁判沒收、上繳國庫的執行中才能變現。原則上對被害人或其他權利人應以該類物的原存在形態返還。除密鑰共管外,對硬件錢包物理介質的直接處分也須設置多方驗證機制。未來如果國內政策有所調整,則可由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虛擬貨幣市價趨勢預估后出具報告,以為辦案機關的先行處置決策提供參考。
(原文刊載于《中國法學》202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