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檢察院
“公檢法”同堂培訓 深化交流促提升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更新辦案理念,凝聚司法共識,提升辦案質效,近日,三門峽市檢察機關邀請市公安局、市法院數名干警參加由最高檢組織的重罪檢察實務大講堂同堂培訓。
培訓會上,公安部刑事偵查局二級巡視員姚劍波以《偵查思維與事實認定》為主題圍繞偵查思維與事實認定進行了詳細的講解,從偵查的實際出發,從偵查的途徑、方法、流程等方面結合案例等進行了分析講解,理論與實務兼顧,聚焦證據的收集審查運用,引導干警對重罪偵查工作深入了解,使干警對重罪案件偵查中證據的調取及時性、規范性、針對性不再停留于表面,不僅開闊了干警的視野,而且拓寬了知識面,為干警在重罪案件辦理過程中厘清了思路,明確了方向。
此次培訓切合辦案實際,內容豐富,講授精細,收獲豐碩。邀請公安、法院辦案人員參加同堂培訓,豐富了檢察培訓形式,深化了雙方業務交流,促進了司法理念的更新和認識分歧的消除,對共同提高重罪刑事案件辦理質效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靈寶市法院
一場淚灑法庭的調解
近日,靈寶市人民法院五畝法庭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薛甲情緒激動地向承辦法官訴說著自己的意見,坐在她旁邊的女兒小薛更是雙眼濕潤地拉著母親薛某的手,一直在抽泣。
母女均淚灑法庭的一幕究竟為何?原來,原告薛乙與被告薛甲在1986年經人介紹認識,同年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入贅到被告薛甲家中,婚后雙方共生育三名子女,現均已成年。2013年6月24日,雙方到民政部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2016年原告薛乙離家至今,現原告薛乙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薛甲離婚。
承辦法官在充分了解案件情況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考慮到雙方年齡較大,薛甲情緒激動,遂邀請薛甲女兒小薛參與解紛過程,消除被告薛甲的抵觸情緒。調解過程中,被告薛甲一度堅決表示不同意離婚,并聲淚俱下控訴原告薛乙對家庭及孩子的不管不顧,認為自己現在年齡大了身體也不好,希望原告薛乙能夠給予一定補償。原告薛乙則表示自己離家時孩子均已成年,不存在不管孩子的情況,現在沒有能力補償對方。
考慮到雙方的處境,承辦法官一方面詢問原告薛乙的勞動能力、收入情況,原告薛乙當庭表示愿意放棄對于房屋共同財產的分割,另一方面告知被告薛甲需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經過法庭耐心勸導及釋法明理,在多次征詢雙方意見后,被告薛甲同意離婚,女兒小薛更是向法庭承諾自己已成年,有能力贍養母親。最終,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和平離婚。
夫妻離婚,抱養孩子何去何從?
夫妻抱養孩子后,由于感情逐漸不和而走向離婚之路,這時,抱養的孩子怎么辦?近日,靈寶市人民法院經調解,化解了一起這樣的糾紛。
常某(女)與周某(男)于2008年登記結婚,婚初兩人關系尚可?;楹蠖艘恢睙o法生育,2012年,二人共同決定抱養一女孩,但未在民政部門辦理相關登記。由于周某常年在外務工,故抱養的女兒一直隨常某共同生活。后二人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逐漸變淡。常某于2023年3月訴請離婚被判決駁回,雙方關系仍未改善,一直處于分居狀態。2024年5月,常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靈寶法院要求離婚,并爭取抱養女兒的撫養權。
靈寶法院故縣人民法庭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仔細閱卷,發現本案最大的問題是未成年子女系夫妻二人抱養,且未辦理相關手續,這種情況下孩子的撫養問題,該如何處理?
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法官希望雙方慎重考慮離婚,但兩人已是二次起訴離婚,雙方經多次協商后,均同意解除婚姻關系。由于雙方在抱養孩子時并沒有及時辦理法律規定的收養手續,未形成法律層面的父母子女關系,法庭單純將抱養女兒判決給任何一方都欠缺基礎的法律依據。但如果把子女的問題擱置,雙方在離婚后,無論是互相爭奪要求撫養孩子還是互相推諉拒絕撫養孩子,都會給孩子帶來傷害。
于是,承辦法官多次找原、被告及其親屬、村委會分別做調解工作。經過多方多次調解,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抱養的女孩由原告常某撫養,被告享有探視權,要求原、被告雙方要共同關心女孩成長過程中的生活、學習、心理等狀態,保障孩子健康成長,并建議原告及時辦理相關合法的收養登記手續。
盧氏縣法院
公正判決暖人心 送上錦旗表謝意
近日,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呼延某某將一面錦旗送到盧氏縣法院立案庭張雷娟團隊手中,對法院公正審理表示衷心的感謝。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付某某因資金周轉陸續從原告呼延某某處多次借款,期間償還了部分借款。2017年12月10日,雙方對借款本息進行結算,被告出具借款一張。2021年6月24日,經原告催要,雙方達成還款協議,被告簽字確認。后因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訴至法院。
對于借款是否存在問題,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承辦法官經過庭前閱卷、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進行認真梳理后,對本案進行審理,組織雙方舉證、質證以及充分辯論。被告以原告未提供轉賬憑證,借款未實際支付進行抗辯。本院依據原告提供的借條、還款協議、部分取款明細,并結合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交易習慣認定借貸事實發生,判令被告償還借款。
來源:正義三門峽 靈寶法院 人民法院報 盧氏法院